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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等。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4、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6、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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