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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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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须向我行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3、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7、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9、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存款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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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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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此账户。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我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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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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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等。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4、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6、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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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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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如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若申请开立临时验资户,您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该通知书列明的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或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存款人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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