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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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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 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可以随时存取,并依照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取利息的存款。 开户对象: 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 账户种类: 我行为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计息规则: 人民币活期存款结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实存天数计息,每季结息一次,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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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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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款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是客户与我行事先约定存款期限,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定期存款不得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客户若临时需要资金可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期限和利率: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由我行开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并按不同利率档次分设账户。 单位本币定期存款起存金额1万元,存款利息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到期未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存款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也可根据客户的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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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知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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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我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在选择通知存款品种后不得变更 开户手续: 符合开户条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均可携带转帐支票或现金到我行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申请开立单位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1、向我行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预留印鉴; 2、我行审核同意开户后,存入存款,起存金额为50万元,存款应一次性存入; 3、我行为客户开出记名式《单位通知存款凭证》。 支取和计息: 1、支取 通知存款支取时,客户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通知的形式。以书面形式通知时,须填写支取通知书;以口头形式通知时,须在支取款项以前补交书面通知。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2、计息 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支取金额不足和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和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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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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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是指我行与客户签定协议,约定结算账户的每日留存金额高于双方约定的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计付计息,低于最低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一种存款业务。 期限和计息: 1、协定存款的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客户与我行可在此期限内确定具体存款期限; 2、结算户的基本存款额度由客户与我行协商确定,一般年日均50万元以上; 3、协议期间遇国家利率调整,从利率调整日起,活期存款、协定存款按新利率分段计息; 4、按季结息。在一结息期内,单位协定存款结算户的日平均余额低于基本存款额度(含)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申办程序: 1、凡符合开户条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在本行开立结算户的客户均可向我行提出办理协定存款业务的申请; 2、我行审核同意后与客户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协定存款合同期最长为一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3、对签定协定存款合同的存户开设结算户和协定存款户,同时开启使用,如果存户已开设结算户,则加开一个协定存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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