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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对象和范围: 1、对象: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范围:仅限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收款结算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3、方式: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付单证张数; 8、委托日期; 9、收款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办理事项: 1、委托: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单据(债务证明)委托银行收款。 2、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在收到凭证的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须办理签收手续)并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营业开始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届时债务证明未到期的,则于到期日营业开始时付款。 3、无款支付: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写“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债务证明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接到付款通知和债务证明后,需拒绝付款的,应在3天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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