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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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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现金缴款单》,连同缴存现金一并交银行柜台。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款项、审查凭证后,将“回单”签章后交给存款人。 现金取款: 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填写现金支票或取款凭条等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现金取款。 服务特点: 通存通兑,方便快捷,实时入账。已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的客户均可在我行各支行办理现金通存(通兑)和本系统内不同支行客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我行所有对公营业网点均可办理现金支票取现业务。(现金支取符合现金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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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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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的基本规定: 1、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欠缺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凭证上记载的委托日期必须为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3、汇兑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4、汇款人和收款人都是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兑凭证的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5、撤销汇款、退汇和转汇规定。 汇出行尚未汇出款项的,汇款人可以办理撤销汇款,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汇出行款项已汇出,汇入行已入账的汇出款项不能办理退回,应由收付款双方协商解决。收款人在汇入行可以办理转汇,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服务特点: 目前我行的电汇业务均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实时处理,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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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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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开具支票的应记载内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约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注意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示期间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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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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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并将汇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收妥后入账。如承兑人为异地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3、商业汇票种类: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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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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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对象和范围: 1、对象: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范围:仅限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收款结算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3、方式: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付单证张数; 8、委托日期; 9、收款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办理事项: 1、委托: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单据(债务证明)委托银行收款。 2、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在收到凭证的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须办理签收手续)并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营业开始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届时债务证明未到期的,则于到期日营业开始时付款。 3、无款支付: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写“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债务证明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接到付款通知和债务证明后,需拒绝付款的,应在3天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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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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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目前我行的银行汇票种类有: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业务特点: 城市商业银行汇票是城市商业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全国范围内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城市商业银行汇票。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是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资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无金额起点;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银行汇票和正面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银行汇票可办理挂失。 注意事项: 银行汇票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可以申请现金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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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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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综合运用影像技术、支付密码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审核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 支票实现全国通用后,出票人可以签发支票给任何的收款人,收款人也可以接受来自国内任何地区的支票,真正实现“一票在手,走遍神州”。 注意事项: 1、签发支票应开立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和具备可靠资信。 2、开户银行必须在支票上的指定位置记载12位银行机构代码。 3、支票签发金额不能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异地使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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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库行联网业务(代理缴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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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库行联网业务用于商业银行代理财税库行业务处理,接收和处理国库发起的扣税、对账业务,也可以通过行内系统界面向国库发起银行端缴款和三方协议验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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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额支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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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跨行和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币2万元以上)和紧急的小额贷记业务。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实时到账,实现了跨行资金清算的“0”在途。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大额支付系统连接着境内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香港、澳门人民币清算行等,拥有1500多个直接参与机构,6万多个间接参与机构,每笔业务实时到账,其功能和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小额支付系统是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目前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并支持多种支付工具的使用。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为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纳税等服务提供支持,同时为满足法定节假日的支付活动需要,实行“全时”服务。
小额支付系统除传统的款项汇划业务外,还能办理财税库横向联网业务、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支票圈存和截留业务、银行本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定期借记业务、公用事业收费、工资、养老金和保险金的发放等业务,功能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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