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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和自愿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或用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章程。在本章程中,“交易指令”指客户合法登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询、转账等电子信息。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受本章程条款的约束。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指银行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等。 第三条 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公司和个人均可申办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用户在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按照规定据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对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银行负责受理并审核用户的申请,帮助用户办理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的发放。 第六条 银行负责按照电子银行用户的交易指令及时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 第七条 电子银行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动态令牌、手机动态密码是用户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的有效身份标识。凡使用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令牌、手机动态密码进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操作,均视为用户自身所为。 第八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电子银行用户身份认证要素,如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动态令牌、手机动态密码。用户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对使用上述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身份认证要素进行的一切金融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客户采用USBKey存储的数字证书作为身份认证工具,企业网银转账业务至少需要两位操作员分别记账和审核。不允许将两个USBKey交给一位企业操作员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在有效期内毁损或遗失,用户应及时办理恢复或挂失或注销手续,在此之前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十条 银行有权按照事先公布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用户拒绝交费,银行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中止对用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由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以银行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用户在办理各项电子银行业务时应了解银行电子银行系统的业务提示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用户终止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须到开户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有权随时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电子银行服务或服务的种类,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银行不承诺保持任何一项功能或服务不停止或不中断。 第十四条 银行在客户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对客户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导致电子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凡银行与用户发生的账务争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银行有权随时修改本章程,具体以银行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请停止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并办理注销手续;如用户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则表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任何修改。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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